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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环球播资讯】【解读民法典】一方丧失生育能力,可以此为理由要回孩子抚养权吗?

2023-04-10 15:34:51凯迪网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涵涵 小玲 与大 的非婚生子 一直由母亲 小玲 独自抚养,当大 得知自己因意外丧失了生育能力后,就 想要回 已上小学的 涵涵 的抚养权 。法院会 因此 支持 他的请求 吗?
诉帮律师张莹:不一定,需要综合考虑孩子的真实意愿等因素。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: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。
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》当中也明确规定: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,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,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了生育功能的,可给予优先考虑。
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,可以通过双方协商;如协商不成的,可请求法院作出判决。大亮虽然丧失生育能力后,打算要回孩子的抚养权,该情节可作为优先考虑因素之一,但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、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,应当尊重涵涵本人的意愿,或由法官综合确定由谁抚养对孩子未来生活更有益处,而综合判定孩子的抚养权。

《民法典》——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

播音制作:郭岚

文章来源:原创·吉林新闻综合广播

编辑:郭岚、子欣

审核:怀楠

监制:张永华 郝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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